常见问题 - 一般
共同汇报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颁布的标准,以促进世界各地相关司法管辖区以国际化和标准化方式交换财务账户资料。香港已承诺实施全球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从而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就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制定本地条例,透过《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共同汇报标准条例》)实施共同汇报标准,而共同汇报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在香港生效,并于2018年起进行自动交换资料。
《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须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然后香港税务局将每年与已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的税务管辖区交换所收集资料,从而鼓励纳税人遵从相关的税法,协助税务管辖区伙伴识辨未有于当地税务管辖区妥善披露离岸金融资产/收入的纳税人,并对之采取跟进行动。与此同时,外地税务当局亦将向香港税务局提供香港税务居民的财务账户资料。
根据《共同汇报标准条例》,所有香港的金融机构(除获豁免者外)必须依法对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程序,并须向账户持有人收集自我证明表格及/或额外资料(如有需要),以便了解有关账户持有人的税务状况。
有关参与共同汇报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和开始交换资料的日期,请参阅经合组织网站 (只提供英文版本)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我们须向账户持有人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居民身分及税务编号,并向香港税务局申报须予申报的账户资料如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根据共同汇报标准规定,我们必须确定个人和公司客户的「税务居住地」(通常是有义务缴纳薪俸税或公司利得税的国家/地区)。我们将会根据已有的资料或向客户额外索取的资料如自我证明表格作出合适判断。阁下可于以下网站下载政策内容和自我证明表格。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和《共同汇报标准条例》政策 | http://www.htisec.com/sites/default/files/FATCAandCRSPolicyofHTISGLeafle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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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及/或联名账户 | |
自我证明表格 – 个人账户及/或联名账户 | http://www.htisec.com/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IndividualJointAccountSC.pdf |
公司账户/合伙公司账户 | |
自我证明表格 – 实体账户 | http://www.htisec.com/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EntitySC.pdf |
自我证明表格 – 控权人 | http://www.htisec.com/sites/default/files/SelfCertificationFormControllingPersonSC.pdf |
如 阁下对税务居住地有任何疑问,请参阅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税务居住地相关规定(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只提供英文版本),或向 阁下的专业税务顾问咨询,请恕海通国际无法提供税务建议。
根据香港法律,任何未有遵守共同汇报标准条例的行为可被视为违反香港本地法律,并将可能会导致有关的公司董事、经理、秘书或现/曾以该等身分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士被处罚及/或监禁。而根据《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士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罔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即10,000港元)罚款。
有关更多共同汇报标准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资讯,阁下可参考以下网站:
香港税务局 : 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
经合组织(只提供英文版本):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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